贛府發〔2013〕34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推動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促進城市公共交通與城市協調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是關系到人民群眾“衣食住行”的重大民生工程。城市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牢固樹立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理念,將公共交通發展放在城市交通發展的首要位置,在規劃布局、設施建設、技術裝備、運營服務等方面,明確發展目標,落實保障措施,創新體制機制,加大實施力度,到2020年建成能力充分、方便快捷、安全舒適、節能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基本確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體地位。
二、主要目標
(一)到2015年,南昌市基本實現中心城區公共交通站點500米全覆蓋,市區人口萬人公共汽(電)車擁有量達到15標臺以上,公共汽(電)車進場率達到60%以上,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50%以上;其他設區市基本實現中心城區公共交通站點500米全覆蓋,市區人口萬人公共汽(電)車擁有量達到12標臺以上,公共汽(電)車進場率達到50%以上,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40%以上。
(二)到202年,南昌市實現中心城區公共交通站點500米全覆蓋,市區人口萬人公共汽(電)車擁有量達到20標臺以上,公共汽(電)車進場率達到80%以上,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邊到60%以上;其他設區市實現中心城區公共交通站點500米全覆蓋,市區人口萬人公共汽(電)車擁有量達到15標臺以上,公共汽(電)車進場率達到60%以上,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規劃調控。
1.倡導公共交通支撐和引導城市發展規劃模式,科學謀劃公共交通發展與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引領城市發展能力。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公共交通規劃新一輪修編,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
2.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城市公共交通規劃落實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有計劃分年度實施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保規劃執行到位。
(二)完善基礎設施。
1.城市人民政府要保障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將換乘樞紐、調度中心、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空镜仍O施建設,納入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的規劃同步實施。在城市新區要重點建設集停車、保養、發車等多功能于一體的公共汽(電)車停車場以及步行道、自行車道、公共停車場等配套服務設施;在舊城區要充分利用單位搬遷、土地置換等機會,優先保障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將主要交通干道上的公共汽(電)車??空靖脑斐筛蹫呈酵?空?,逐步完善舊城區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2.城市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樞紐站等重要交通節點要建設公共交通換乘樞紐,有條件的要建設綜合客運換乘樞紐,配套建設出租汽車候客點、小汽車駐車和自行車換乘系統,實現城市內外交通的高效有序銜接和各種客運方式之間的“零距離”換乘。
(三)提升服務水平。
1.城市人民政府要深入開展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推動公共交通企業開展文明班組、精品公交示范線路、文化進車廂等多種形式的文明創建活動,提升公共交通服務品質。嚴格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加大駕駛員培訓教育力度,引導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運營服務規范,做到文明行車、文明進靠站。探索推進毗鄰城市之間距離適中、客流量大的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積極推動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向城市周邊延伸,推進城市周邊農村客運班線實施公交化改造,促進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
2.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智能化、綜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管理、服務監管等方面的應用,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以及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統的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推廣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到2020年,各設區城市要全面建成社會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車輛運營調度管理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應急處置系統。
3.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更新改造和升級步伐,加快發展安全性能高、乘坐舒適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標準低的老舊車輛;積極推進混合動力、純電動、天然氣等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輛在公共交通行業的示范和應用。到2020年,南昌市城市新能源和清潔燃料公共交通車輛使用比例要達到60%以上,其他各設區市達到20%以上。
(四)加強安全管理。
1.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公共交通的安全監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開展公共交通安全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2.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規范,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加大經費投入,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格實施車輛維修和報廢制度,增強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3.有軌道交通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安全,強化風險評估與防控,落實軌道交通工程驗收和試運營審核及第三方安全評估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公共交通規劃用地。
1.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城市公共交通發展需要,優先保障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應以劃撥方式提供。
2.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預留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經規劃批準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不得擠占和擅自改變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應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
3.城市人民政府在成片收儲和開發城市土地,新建保障性在房、大型公共活動場所和城市道路時,應一并落實公共交通設施的配套用地。
(二)加強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
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政策,對新建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對現有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開發。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三)建立穩定的財政投入和補貼補償制度。
1.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公共交通發展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體系,重點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統、綜合交通樞紐、場站建設以及車輛設備購置和更新的投入。認真落實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的車輛購置稅、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車船的車船稅、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成品油價格補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電價優惠等政策。
2.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實施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成本評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補貼補償制度,合理界定補貼補償范圍,對實行低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對企業在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經營冷僻線路等方面的投入,公共財政應給予適當補貼補償。
3.城市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和交通供求狀況,完善公共交通客運價格形成機制,根據服務質量、運輸距離以及各種公共交通換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價格體系,增強公共交通吸引力。
4.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建立職工工資收入的正常增長機制,職工收入應充分體現崗位勞動強度和技術要求,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適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并保障職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權利。
5.符合條件的城市要積極申報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爭取國家對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支持。
(四)保障路權優先。
1.優化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設置,逐步提高覆蓋率、準點率和運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達性和便捷性。
2.增加公共交通優先車道,擴大信號優先范圍,逐步建成公共交通優先通行網絡。市區內人流密集的單向三車道以上道路應創造條件建設公共交通優先車道及配套設施。
3.集約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允許機場巴士、小車、班車使用公共交通優先車道。增加公共交通優先通行管理設施投入,加強公共交通優先車道的監控和管理,在擁堵區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車,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對侵占公共交通優先車道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優先車道專用。
4.南昌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快速公交系統(BRT)、公共交通優先車道的規劃和建設,盡快完成規劃編制,在202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公共交通優先通行網絡。
(五)健全法規標準。
1.積極推動《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的立法工作,為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安全、應急和政策支持提供法制保障。
2.制定全省設區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為客觀評價設區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提供標準。
3.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城市公共汽(電)車管理辦法,推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標準化管理。
(六)拓寬投資渠道。
1.推進公共交通投融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支持公共交通企業利用優質存量資產,通過特許經營、戰略投資、信托投資、股權融資等多種形式,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在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方瓦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2.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開展與運輸服務主業相關的其他經營業務,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增強市場融資能力。加強銀企合作,創新金融服務,為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提供優質、低成本的融資服務。
(七)推進城市交通綜合管理。
1.加強對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探索實施新舊城區差別化停車收費、城市中心區域累進制停車收費、小汽車使用限制和建設駐車換乘系統等措施,調控個體機動化交通需求。
2.加快建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推廣出租汽車電話約車服務,方便群眾乘車,減少空駛;大力加強公共交通和綠色出行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更多地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和步行出行。
3.落實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建立由規劃、公安、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參與的交通影響評價審查論證機制,對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作為項目前期規劃審批和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嚴格落實公共交通配套設施建設標準,并與城市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對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但未進行的項目不得審批,不得開工。
(八)加強組織領導。
1.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廳際聯席會議要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落實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各設區市公共交通發展績效評價結果。
2.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協調,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制定發展政策和完善相關措施等工作。
3.各縣(市)公共交通發展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意見參照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